東遼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維護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以下統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域內因建設征收集體土地需要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村鎮建設規劃?!锻恋卣魇辗桨浮窇斠婪▓笥信鷾蕶嗟娜嗣裾鷾?,涉及征收農用地用于建設用地的,同時報批農用地轉用手續。
第四條 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是本行政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的征收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征收的審查報批、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牽頭實施本行政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司法局負責監督征收補償過程中行政執法行為;依照法定權限受理征收補償過程中行政復議案件、組織辦理征收補償過程中行政應訴案件。
縣公安局負責對征收工作中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及時開展調查和處置,保障各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正常執行公務活動;負責依法強制征收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重點打擊在征收工作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以及倒賣房屋等涉亂行為;發現有公職人員涉嫌涉黑涉惡腐敗及充當“保護傘”的問題線索,及時移交縣紀委監委。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在土地征收前,會同縣自然資源、住建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物進行調查、認定。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依法下達拆除通知,并組織實施拆除工作。
縣信訪局負責因征收工作引發的信訪投訴的接待、處理和移送工作,協調有關責任部門,及時妥善處理群眾合理訴求,保證征收工作穩定、有序進行。
縣審計局負責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情況進行審查;監督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對集體土地上涉農設施及種植物是否符合有關標準進行鑒定處置。
縣林業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集體土地征收范圍內的林木進行鑒定處置。
縣人社局及縣社保局依據有關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組織征地補償資金的籌集管理工作,確保征地資金及時到位。
縣發展改革、住建、市場監管、民政、統計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土地征收的相關工作。
所在鄉(鎮)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被征收人在享有權利保障的同時,應當服從社會經濟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有協助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的義務,并及時辦理好被征土地承包權證的變更。
第六條 征收工作應當遵循決策民主、補償公平、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保證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七條 土地征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受理。根據縣政府確定的用地計劃及規劃預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縣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受理。
(二)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核查擬征收土地的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的,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啟動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三)開展土地現狀調查:
1. 在征地過程中,縣自然資源局會同住建、人社、社保、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單位及涉地鄉(鎮)政府、村委會法定代表人、村民代表和農民代表對所征土地位置、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物進行實地核實并全程錄像。
2. 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3. 經村委會法定代表人和村民代表簽字后,加蓋村委會以及涉地鄉(鎮)政府公章,直接在涉地的村社(隊、屯)進行公告,公告期7天。
4. 公告期滿后,無不同意見的,視為已經確認,由縣自然資源局組卷依法進行征地報批。有不同意見的,由縣自然資源局依法組織聽證。聽證完成后,依法進行征地報批。
(四)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擬征收土地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五)參保人員調查審核及保險費用核定。在已確定的征地范圍內,由征地機構開展被征地農民社保安置情況調查,被征地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經縣農業農村部門依法審查后,將調查結果交由縣人社局和縣社保局進行審核,縣人社局和縣社保局依據有關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
?。M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社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ㄆ撸┌l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ò耍φ魇昭a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ň牛┺k理征地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ㄊ┖炗喺鞯匮a償安置協議,支付征地補償費。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根據與被征收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費應當全額支付到位。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ㄊ唬┩恋卣魇請笈???h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提出征收土地申請。由縣自然資源局統籌擬定征收土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及補充耕地方案(單獨選址項目,一并擬定供地方案)后,依據有關要求組卷,逐級上報審批。
?。ㄊ┌l布《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政府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八條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在擬征地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ㄒ唬┬屡睾推渌w建設用地;
?。ǘ┺k理房屋產權證照的變更和分割;
?。ㄈ徟蜓永m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ㄋ模┬陆?、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ㄎ澹┺k理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詳M征收房屋為注冊地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ㄆ撸┺k理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的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
?。ò耍┏5纳a生活外,其他栽種、建設和裝修地上附著物、擴大養殖范圍和增加設施、追加放養各種養殖物等;
?。ň牛┢渌划斣黾友a償費用的行為。
私自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下發后,縣自然資源局書面函告縣公安、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民政、林業、農業農村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函告之日起1年內依據本辦法,在被征地區域范圍內停止辦理相關審批確認手續。
暫停期間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轉退、畢業生返籍以及刑滿釋放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可辦理戶口登記、遷入手續。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九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青苗補償費按照《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遼源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遼府發〔2020〕20號)文件要求執行。林木、果樹、花卉、苗木、草藥等補償標準參照《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源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遼府發〔2019〕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地上和地下建筑物、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源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遼府發〔2019〕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倉房、畜禽圈舍、溫室、林木、果樹等地上物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占國有農用地的,參照執行臨近集體土地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向縣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照有關規定修改完善并公告實施。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征地成建制取消的,其集體財產由征地機構按評估價格予以補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行再分配,由縣農業農村部門予以監督。
第十四條 對于評估機構的選擇管理、評估結果的爭議解決等,參照《東遼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縣自然資源部門責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h自然資源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出具行政決定書。被征收人在行政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拒不交出的,由縣自然資源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件或者證明資料,騙取補償的,經調查屬實,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無效,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償費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或者違規辦理用地、建房、戶口遷移、經營執照等手續,擅自擴大征收補償安置范圍以及故意幫助被征收人騙取補償安置的,經調查屬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規定的職責,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限期退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國家、省、市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場等的土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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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遼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10日